关于下发《大连医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经2016年3月15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大连医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大连医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管理处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大连医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医科大学所属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大连医科大学所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工作组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拟定与宏观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事宜进行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学校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处、后勤管理处(能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学校共享服务平台)。学校共享服务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并积极推进有关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学校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国家和地方总体布局的需要,积极参与省市及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以学校各类经费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学校经费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从经费申请及立项阶段开始加强论证。对于学校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需要的,一般不予批准其新购、新建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经论证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功能的具体需要的同时,向校内其他单位及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共享平台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进入学校共享平台:
(一)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
(二)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
(三)有专职人员管理、专业技术支持、维护。
第九条 单价5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由院(系)实验室负责管理,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报设备的使用信息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完成设备共享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收到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回复,合理编制测试计划,优先安排校内纵向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测试任务。
实验室拒绝仪器设备使用申请时,须将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工作组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机制和程序,通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的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的实验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使用仪器设备的程序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向实验室提交预约使用申请;
(二)实验室管理员审核申请,编制测试计划,按计划完成相关测试任务;
(三)测试完成后,实验室出具“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由申请人确认后完成内部转账或现金结算。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行收费管理。校内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各院(系)可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事先确定实验室每年或每学期为本学校本院(系)服务的任务量或机时数。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使用费。
第十七条 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应包含实验测试过程中模型、样品制作,水、电、耗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场地等成本。
第十八条 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应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费、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等。对加入省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院(系)实验室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项目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费的预算及支付。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80%拨付院(系)实验室,20%留存学校。
拨付给院(系)实验室的费用主要用于:
实验人员管理费、外聘人员酬金等,比例不超过15%;实验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发表论文等,比例不超过20%;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水电、场地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实验室环境改善。
留存学校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优秀实验室的奖励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学术专家、设备专家、用户、单位领导等组成的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聘用等进行审查、管理。
对于价值特别高、对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各院(系)可针对该仪器单独成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由实验室负责人编制“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由院(系、所)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工作组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经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组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开放服务、功能开发、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提交相关的领导和部门,为学校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单位的综合绩效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50万元以上(含)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数据来源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相关信息,50万元以下一般仪器设备的考核数据来源于资产管理处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各单位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及设施共享工作考核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学校各类计划中,优先考虑其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优先推荐申报学校、省市和国家的有关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差的实验室,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试运行期间以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设备为主,20万元(含)以上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设备后期逐步加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